如何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首先,从定义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其次,从集中交易场所看,目前,在我国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场所,因未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场所。未在上述四家经批准成立的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最后,从中介机构看,根据我国的交易体制,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为期货公司。因此,未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的“期货交易”,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具体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期货异常交易行为呢,具体如下
1.自成交,自买自卖,以自己或者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为交易对象,相互为对手方进行的交易
2.频繁报单撤单,日内频繁的进行爆单,并且撤单影响期货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
3.大额报单撤单,日内出现多次金额比较大的订单爆单或者撤单,可能影响交易合约的价格趋势以及对其他投资者造成误导的行为
4.超额开仓交易,在某一个品种或期货合约上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限额交易量的
5.程序化交易,采用程序化交易下达交易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并非不允许程序化交易,而是不能利用程序化交易的优势扰乱市场
6.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比如郑州,大连商品交易所,个人自然人投资者持有合约进入交割月,这个也算是异常交易,因为,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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