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则 分红派息时,还必须注意有关的法律限制。一般包括:(1) 上市公司在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实施 分红派息后将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派 股息、红利。即使是公司的总 资产额超过了公司所欠债务总额,但是当其流动资金不足以抵偿到期债务时,公司亦不得分派 股息、红利。(2) 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不得违反公司所签订的有关约束股息、红利分配的 合同条款。(3) 上市公司分派 股息、红利,依法不得影响公司资产的结构及其正常的运转。如此,公司为了分派 股息、红利或收回库藏 股票而支出的 金额,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资本( 股本)有所减少。(4)公司 董事会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如今分派 股息、红利时,不得动用公司董事会为了 扩大再生产或应付意外 风险而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 留存收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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